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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1-19 21:01

【杂录杂议】三块碑刻上的桂林大圩板路

      桂林大圩在明代已成圩市,到清代成为广西最具代表性的临桂大圩、苍梧戎墟、 平南大乌墟、 桂平江口墟之一。各圩有各圩的板路,大圩的板路刻在石碑上,一、告示碑立于立于大圩鼓楼街汉高祖庙内右墙。二、《广西桂林府大墟盐运水利分府告示碑》立于大圩卖米码头巷道口。三、《廿四团总局酌定码头挑货力钱告示碑》立于大圩大码头巷道口。兹分录主要内容介绍如下。

      嘉庆十三年( 1808),“移广西桂林府同知驻临桂县大墟。”

      此外,嘉庆六年 ( 1801) ,清政府在大圩设立桂林府盐运水利分府,作为桂林府的派出机构,对圩市行使管理职权。大圩盐运水利分府知府甫一上任,便贴出告示,“特授广西桂林府大圩盐运水利分府, □严禁招摇撞骗,以靖地方,以安民业。而且提及自身职责是“以惩奸盗,安民为务”。

      同时对自己的家人和下属提出严格要求: “所有本分府署内□□□柴米,俱照问价值现钱发赏, □□无勒。饬书差人等,毋许丝毫需索闾阎□□□。现倘有藉称本府家人及书差名□□□□愚,从中渔利,许尔等立即指扭禀本府,□墟市除害。本府言出法随,决不宽贷。此尔等访得有等不法棍徒,在大墟地方买□□,以地方税银籍端滋事讹诈乡愚,以为陇□,特出示晓谕,除饬差严拿外,为此示仰大□□等知悉:尔一切买卖自 照经□。”

      大圩盐运水利分府知府的告示用意在于规范圩市的市场秩序, 打击扰乱市场的不法之徒。

      大圩因水运而兴,先后建有 13 个码头。因商业兴盛、运输繁忙,部分码头常泊船两三百艘,因此形成了一支人数众多的挑夫帮。为了管理好挑夫,维持有序的市场秩序,大圩盐运水利分府于光绪六年 ( 1880) 出具告示,加以管理,“照得大墟上、下两码头挑夫,昔无善章,往往勒索客商,遗失货物,并混乱强挑,而滋事争斗等情。曾经团绅、客商会议章程,甚为周妥。昨因上、下码头挑夫内有不安守本分者,蒙混乱挑,致彼此滋事争闹,殊属不成事体。本分府会同省河水师,当即传上码头廖佛林等五十九名,下码头麻四九等四十四名, 取具和好, 以后各照章程, 上下不敢混挑,不得假故挟仇。 如有混乱领挑者, 公同议罚, 送官究治。若有遗失客货者,照价赔偿;,有勒索挑力钱文,查出一律照议等罚。”

      大圩上、下码头是根据街道的位置划分。以老圩、地灵、兴隆、隆安为上四街,故而位于上四街内的寿隆寺码头、更鼓楼码头、清真寺码头、社公码头、石矶码头、大码头、渡船码头和狮子码头称为上码头。以塘坊、鼓楼、福星、泗瀛为下四街,四街内的塘坊码头、五福码头、秦巨利码头、鼓楼码头和卖米码头称为下码头。根据碑文内容,上、下码头的挑夫,因无序竞争,造成市场混乱,并滋事端。大圩盐运水利分府利用行政力量,会同省河水师,制定章程,并颁布施行,对挑夫行为做了严格的规定。

      咸丰年间 ( 1851—1861),为了应对风起云涌的会党运动,各地开始设立团练,临桂廿四团总局设在大圩,除了维护社会治安等职责外,廿四团总局也参与圩市管理,曾对谷米卖买、价格等提出明确的限制: “一谷米价长,不得三五人私议,遂鸣锣阻关,必须会同各团公议,酌定可否,方可阻关。 各村仍须照常到圩买卖,不得因阻关遂私议不准出村。一议定谷米不准下船,如有奸商贿嘱挑夫黑夜将谷米私自下船者,查出重罚,有确知奸商情弊来报者,□团议赏。”

      可见, 咸丰以后,廿四团总局也逐渐参与大圩市场的管理。

      从清前期设置巡检司、同知衙署起,到中后期设置盐运水利分府、廿四团总局等行政机构,参与大圩圩市的管理,并制定了诸多的章程、规则。 虽然其中不乏部分政策会限制、束缚商业的发展,但整体而言,打击市场不法分子、整顿挑夫等措施都有效地维护了市场交易环境,对大圩市场秩序的稳定和正常商业贸易活动的开展都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

      【以上主要内容系从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副研究员、副教授熊昌锟先生2015年《清代民族地区圩市发展中的国家力量———以广西灵川 县大圩为中心的探讨》一文摘出,文字未作任何变动,特此声明,并向作者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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