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日志文章
【探讨】如何看待性工作者?
梁建卫 写于2012-11-20 说句实话对于“性工作者”这一论题,绝大多数人将会敬而远之,原因很简单,在我国的法律里,对“性工作者”的性行为是禁止的,即禁娼。只是现在言论相对的自由今天,才对这一论题进行探讨,并非有想去触及法律条文之意。 世界各国,对“性工作者”的存在与否各有不同,有些国家是合法的,有些国家是违法的。不能一概而论,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 以两个简单的论点就能区别开来,其一,若问“禁不禁娼”这一问题上,相信绝大多数人都会毫无疑问地支持禁娼;其二,若问“明娼好,还是暗妓好?”这一问题,相信绝大多数人都会感到“明娼”好过“暗妓”。二者区别在于立论基础不同,而有差别。 前者是基于理想的环境,也就是“绝对真空”。人有着好的经济条件,有着崇高的思想境界,自觉遵循伦理法则,对爱毫无私心杂念,对爱自始至终,永不嫌弃。如“好女不嫁二夫”对爱的忠贞,“那个九十七岁死,耐河桥上等三年”对爱的执着。但终究,理想还是理想,在禁娼的今天,多地出现了“暗妓”,同时还出现,破坏家庭幸福的代名词“第三者”,虽然这并不能全归罪于禁娼,但也多多少少与禁娼有所关联。 “暗妓”与“第三者”的存在,源于市场的“需求”。为何禁娼如此之久,还是禁而不止?从这一点也说明了,这市场有着存在的空间与必然,也为后者的合法化打下了“基础”。 后者是基于满足某些人的生理需求。经济差异,地域差异,思想差异,健康差异,会使夫妇之间一方无法满足某一方生理需要,为了满足差异,而去解决“阴阳之平衡”;另外,人对“性爱”的好奇心,也是寻求刺激的又一个原因。因而,承认“性工作者”的作用,而在“明”与“暗”之间,“明”易于管理。从而使得一些国家给予“明娼”合法化,“暗妓”为非法。 当然,合法的“性工作者”,必须按照国家法律的要求,依法纳税,按“性工作者”的相关规定,在划定的区域(红灯区)内“工作”,按要求进行定期体检等许多相关的条款。 “性工作者”与“第三者”谁是谁非,众说分云。“性工作者”以盈利为目的,是金钱交易,不以情感去“腐蚀”异性,因而,不与“原配”去争宠,不以破坏异性家庭幸福为目的。“第三者”却截然不同,在一夫一妻制的今天,“第三者”多数是受害者(也有“狐狸”精),异性的隐瞒与欺骗,使他(她)们上错“贼船”,成为异性的“俘虏”,为了维护他(她)们自身的权益,不得不进行“反抗”,只有破坏异性的家庭幸福,使之分离,才能得到自身的合法,才有一席之地,当然其结果,两败俱伤,罪魁祸首就是那“隐瞒与欺骗”者。总的来说,多数的“第三者”既是受害者,也是害人精。 因此如何看待“性工作者”?由于立论的基础不同,而有着不同看法,一方认为他(她)们的“工作”是违法,“性工作者”就成为社会的“毒瘤”;另一方认为他(她)们的“工作”是合法,“性工作”是维持生计的手段,只不过是社会分工不同罢了。 我相信,“性工作者”只不过是社会发展某一时期的产物,总有那么一天,物质基础得以极大的丰富,人们思想觉悟足够高,没有私心杂念,也就没有了私欲,到那时,“性工作者”也必然消失得无影无踪。 以上仅是个人的看法,生活在中国里每一个人都应以中国的法律为准绳,打击、取缔“娼妓”,造就良好的社会风气。
关键词:原创 生活 探讨 性工作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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