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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下月起在广西流动人口将成为本地“居民” 2012-02-22 16:53:38

    对外来流动人口来说,一提“暂住证”总感觉特别别扭,没有享受当地的一些惠民政策,据北京、上海、广州等城市外来流动人口可以办理“居住证后”,近日广西也迎来了喜讯,暂住证或将成为历史,据报导《广西壮族自治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12 年3 月1 日起施行(本报于2 月3 日刊登了相关内容的报道)。与以往流动人口管理规定相比较,该《办法》呈现出四大亮点。昨日,自治区法制办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了《办法》规范的主要内容、亮点、实行居住证制度的好处等相关内容。
    据了解,《办法》界定了流动人口范围, 保障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 提出实行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和居住证制度,同时,强化流动人口治安管理, 明确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保障措施。
    特别值得一提的是,过去,广西对流动人口实行的是暂住证制度, 暂住证仅仅是流动人口在居住地的暂住证明。现在,《办法》规定对流动人口实行居住证制度,“广西壮族自治区流动人口居住证”(以下简称“居住证”) 不仅是流动人口在居住地的居住证明, 也是流动人口享受居住地公共服务的证明,而且能在全广西通用。
    同时,有利于破解流动人口管理难题。实行“居住证”制度,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认真落实社会管理、公共服务和权益保障措施,为流动人口提供实实在在的服务,流动人口就会自觉自愿服从管理。实际居住证制度与出租房屋管理制度的有机结合, 强化流动人口、出租屋主、用人单位三方主体的登记申报义务,实现实有人口、实有房屋、实有就业同管,可以解决过去流动人口管理的一系列难题。另外,实行“居住证”制度,对流动人口赋予“居民”地位,必将在社会上摒弃“外来”、“暂住”思想,使城市居民与流动人口都增强共建家园意识, 能够和睦相处,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相关报导:流动人口如何申领“居住证”?《办法》规定,流动人口应当自到达居住地之日起,7 日内持本人居民身份证到居住地公安机关或者公安机关设置的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站(点)申报居住登记, 在旅馆登记住宿的除外。拟在居住地居住6 个月以上,年满16 周岁的流动人口,可以申领“居住证”。居住地住址发生变动的, 应当自变动之日起7 日内到现居住地公安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不需要重新办证。“居住证”实行一人一证和年度签注。
    办理居住登记、居住变更登记、首次领取“居住证”和办理“居住证”年度签注,不收任何费用。因遗失、损坏补领、换领“居住证”或者逾期未办理签注手续重新申领“居住证”的,需要交纳工本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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