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日志文章
2011-01-04 18:11
男子“强奸”男同事获刑一年的反思
据报道:根据公诉机关指控,2010年5月9日深夜11点多,42岁男保安张华在保安宿舍内对18岁的男同事李军(化名)实施“强奸”,“强奸”过程中导致李军轻伤。 此后,李军报案,第二天张华被抓。2010年8月30日,检方以故意伤害罪将张华提起公诉。尽管故意伤害案一般为公开审理案件,但基于该案涉及个人隐私,法官最终决定不公开审理。 经过审理朝阳法院认为,张华故意将他人致伤,且造成轻伤的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法院审理期间,经调解,张华赔偿给李军2万元。 鉴于张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得到被害人的谅解,当庭自愿认罪,法院对其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最终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这是国内法院首次对强奸男性者追究刑事责任。看完报道,笔者认为有许多值得我们反思的问题。 一、法院判定的是故意伤害罪,而非“强奸罪”。 假如没有伤害事实,受害人纵有被“强奸”事实也难以维权,因为法官无法可依,我国现行法律强奸只适用于妇女, 好在法官精明套用故意伤害罪为受害者讨回公道。 二、受害者心灵上的伤远比身体上的伤更严重。 男性“强奸”男性或者女性“强奸”男性都有可能存在,但是在我国法律上还是空白,既然有“强奸”的犯罪事实,为什么不将强奸罪的范围扩大呢? 三、在以人为本的社会法制理念里,法律应与时俱进,不断拓宽,不断创新,成为人们维权的有力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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